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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合作的展望与推进(第1页)

第七章学校与家庭合作的展望与推进

一、理想的家校合作机制的构建

家校合作的发展和推进要求有更广泛的视角,它不单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建设性参与,更需要国家、社会各方面担负起相关的责任,积极支持与主动参与,共同推动家校合作的良性运行。本节力求从明确国家、社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方面的责任入手,从宏观上展望家校合作的前景。

国家颁布法规、建立制度

1.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

不管是理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还是实践中家长参与、家长教育实施的程度,国外的家校合作都留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从本书第四章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家校合作的成功实例来看,健全的政策法规对促进这些国家家校合作的深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政策法规是家校合作正常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事实上,“世界上采取法律手段强化家长参与的国家为数不少,诸如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等许多国家都以法律政策等措施加以推广执行”。

在不少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权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认与保护,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法律赋予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家长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儿童的学校教育,学校也有义务接受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与。美国为了推动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全美教师协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其中《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ChildleftBehind)通过布什总统在2002年1月8日签署生效。此法案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家长的参与以增强教育质量。它规定只要是接受联邦教育基金资助的学校,都要定有一项书面的家长介入政策,包括学校与家长合作的相关条款,学校必须与家长合作制定开发与培养儿童的计划,并与家长达成一致意见。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1990年于各州中首先通过立法规定地方学校董事会采取家长参与的政策,1994年通过家庭学校伙伴关系法案并于1997年进行补充。该州教育部依照1998年法规第864章进行明文规定:在校学生的家长与监护人有权参与教育过程,并代表他们子女介入教育系统。其参与权利细致规定如下:

·课堂观察

·请求(教师及校长)举行会议

·志愿服务

·了解学生的参会情况

·了解学生考试的情况

·选择学校

·要求保障安全的学校环境

·了解课程内容

·了解学生的课业进步

·查询并对学生的档案提出质疑

·了解学生评价标准

·了解学校规章制度

·了解学生心理试验的结果

·作为顾问或管理委员会成员

·参与政策的制定

针对我国来讲,在国家这一层面,推进颁布法律法规的步伐,建立制度,确定国家、地方组织、学校等多方面的职权,才可让家校合作从根本上进入良性运行的轨道。

2.从家长的权利意识看

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有义务让子女受到义务教育,这差不多在各国的《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又由于家长是学校教育的纳税人,他们也有权利和义务关注、督导学校的教育工作。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对人的素质要求的提高与社会民主化的进程,民主思想开始深入人心,家长的隐性权利意识和显性权利意识持续增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愿望将日益强烈,家长择校的权利和能力的增强和现代学校“校本管理”模式的要求,都会使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层次渐趋提高,“参与模式将日益多样化,家长作为学校管理的第三种力量将日益强大”。在实践中家长的权利怎样得以保障,需要有法律制度来规范。

3.从现阶段我国家校合作的问题看

家校合作需要制度保障。虽然我们国家也颁布了一些政策与方针,但这些只是停留在规章层面还没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这些规章又都是宏观的、倡导性的,缺乏细致而明确的对权利与义务方面的规定,在强制性与可操作性方面,表现不够有力。我国仅在《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这些法规中体现家校合作的某些方面,但具体的政策近乎没有。即使在一些省份和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制订的教育文件中体现了家校合作的某些方面,但因为缺少全国性法规的帮助,在推动各地家校合作工作上显然软弱无力。所以,尽快建立全国性的法规显得很有必要。

现阶段,我国的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随意性很大,家长参与状况受学校领导和家长主观意识很大的影响。办学思想比较民主的学校能够主动接纳家长参与,办学思想比较专制的学校常会排斥参与。因为各个家长自身情况的差异,导致他们参与情况有所不同。因而,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尤其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让家长明确参与是他们的权利,不能由于学校排斥就丢掉参与的信心与动力,并且参与也是他们的义务,不能由于主观因素不想参与就不参与。另一方面,以立法的方式对家长参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提高学校吸引家长参与的意识,降低对家长的排斥心理。依靠制度规定或者法律保障降低家长参与的随意性,使家长参与日趋走向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并且,有了法律的保障,既能够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监督学校保障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权利的职责,也能够使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有法律依据,使学校必须吸收家长参与内部管理。

社会建立组织、协调力量

完善组织机构,整合各方的力量,使家校合作健康地运行是搭建理想的家校合作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家校合作的组织制度现今尚处于初步建立时期。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中小学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的规定,各学校都应设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组织。而这些组织在社会中整合各行各业家长的作用较弱,大多流于形式,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不能得到保障,也缺乏统一的自上而下协调运作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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