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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师生的权利和义务(第1页)

第二章师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如教师教书育人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特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育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案例】是否侵害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李某从一所成人师范院校专科毕业后,分配到一所职高任教。该学校给他安排的教学任务与他所学专业匹配。一年后,出于各种原因,学校停办了该专业,将他安排到另一专业任教,但此专业与他所学专业差别很大,但由于此专业是李某自己选择,学校也没说什么。可之后因他不认真备课,许多学生强烈要求换教师。学校经过一番调查后多次找他谈话并组织教师听他的课,他不采取积极态度还推辞责任,于是学校调他到总务处工作。李某不服,认为学校侵犯了他教育教学权利,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教育局经调查,驳回李某申诉,并根据他的实际情况调他到另一所职业中学工作。

案例中的李某是一名教师,一个有资格任教的人,但出于专业和自身素质的原因,没有尽到他应尽的义务,所以他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学校在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

3.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作出评价,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4.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获取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宪法中在特定职业中的细化性规定,具体的教师行业劳动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工资性收入;教师和福利待遇与其他行业无大的差异,如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金等,此外,教师有从其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获得劳动聘任合同,按时支取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法定权利。

【案例】依法保护教师按时获取劳动报酬权

2000年12月,某区教委计财科依照工作常规对所管辖的镇教办,进行每年一度的财务审核。经审核,发现该镇中心幼儿园两名公办教师一直到现在仍未领到市教委从2000年1月始每月提高的生活补贴。经调查,教委的拨款早已到位,问题在于该园的主管领导——该镇抓教育的副镇长反对,理由是:(1)要维持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收入的平衡;(2)幼儿教师的待遇不可与小学教师同水平。为了维护幼儿教师合法的权利,教委及教办有关人员多次就2000年对教师生活津贴的政策以及教师法关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与其谈话,但她却不予理会。

上述案例反映的正是拖欠教师工资报酬问题。拖欠是指未按时、未足额。此种现象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使教师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还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此外,教师不能按时、足额地获取工资报酬,对其教育育人的积极性也有很大损害。

【案例】教师应正确使用其合法权利

某高中学校计算机教师张某,2002年9月参加工作,工作中其余教师数次看到他利用学校的计算机设备为校外人员制作与教学毫无关联的东西,学校领导曾对其予以批评教育。2004年2月开学初,谢某拿来一张病假条,以“神经性头痛”为由请假一星期。后始终未见其来校上班。原由他担任的高一、高二及初二年级的计算机课也因此而停课,特别是高一年级的计算机会考因此被延误。学校通过其母亲与其联系,告诉其做法的严重性及影响后果,并就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再次对其进行教育和做工作,而张某态度蛮横,不仅不认错,反而强调自己有休病假的权利,在身体未恢复前,无法到校上班。除了病假条之外,张某没有再交来任何证明。2004年9月,又一个学年开学后,依然不见张某回校,学校根据张某的表现事实,根据市教委关于“自动离职,劝告无效,超过三个月期限者以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规定对张某予以除名处理,并以书面通知书寄送张某本人。

事后,张某的人事档案被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转往其户口所在地,张某委托其母亲找学校,觉得学校违反国家的《教师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张某休病假的权利,不该将其作除名处理,应停留其干部身份,档案转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把学校告上区教委进行申诉。

在调查事实后,区教委于当月内作出维持张某学校处理意见的决定。张某依然不服,到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教育教学既是教师的权利,更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只有在履行了这一基本义务之后,才能享有相应的“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2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此外,张某只凭一张病假条,就堂而皇之地跑去外地应聘新职业,这当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而且,因为张某的不负责行为给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造成了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因此,学校对张某的“自动离职除名处理”是恰当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张某事后采取的救济措施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说的是“复议要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5.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所谓民主管理权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权针对相关机构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享有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日常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提出自己对本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形式有:听取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参加讨论学校的工作计划,参与讨论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等。无规矩不成方圆,即使是民主管理权,教师在行使时也应做到方式适当、程序合法。

6.教师的进修培训权。

我国教师劳动法中规定,公民在进行工作劳动的同时,有权依法定期获得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或业条素质的权利。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思想的启蒙者,更应该在完成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获得教学进修,业务培训等合法权利。

【案例】教师在合理合法行使进修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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