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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学生人身伤害案例的评析(第1页)

第五章学生人身伤害案例的评析

一、开水烫伤小学生案

【案情】

原告:白某,河南省新乡市某中学初二(2)班学生。

被告:李某,河南省新乡市某中学初二(2)班学生。

2001年5月,河南省新乡市某中学初二(2)班在课间休息时,学生李某(男)与同学在小过道上说笑,并有小打闹动作,学生白某(女)位于李某前排的座位上与同学聊天。忽然白某放在桌斗中的保温杯(系塑料带盖杯子)的盖子掉了,开水洒了出来,烫伤了白某的腿部,当时班里同学及教师马上送白某去市二院就诊,诊断为轻度烫伤。门诊和住院治疗费,共计1,530元。事后白某的家长要求学校秉公处理此事,认为是在课间活动时同班学生李某因打闹而撞到桌子,桌子又碰到白某,白某又碰了自己的桌子,才导致洒出开水,将白某烫伤,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1,600元。

校领导立刻由教导处主任负责召集班主任、在场教师开会商讨,大家介绍了当事人双方情况和对在场学生调查的情况后,进行了较认真细心的情况分析。校领导也多次到医院和家中看望白某。同时将双方当事人家长请到一块,根据责任分担原则,提出由李某家长赔偿医药费的三分之一,计600元,其余由白某家长承担。李某家长态度不错,愿意接受校方的建议并向白某及其家长道歉。可白某家长当即表示建议不合理不能接受。之后白某家长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李某及其家长告上法庭。区法院调查清楚事实后,对双方予以调解。2001年9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及其家长承担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医药费共计700元;原告对损害也应承担责任,故医药费的余额830元由白某家长承担。至此,该案审理完毕。

【评析】

本案中,因李某自己的过失行为伤害了白某的身体,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来承担。过道中李某与同学说笑,背对向桌子,不晓得白某桌斗里有保温杯,不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事情,不是故意伤害,可又的确导致了伤害的后果,属于过失伤害,应负部分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白某对于自己身体受到的伤害也负有责任。白某把装有开水的保温杯平放在桌子里,本身就具有了危险的隐患存在。尤其是水热时,塑料盖变软极易脱落,对自身受到的伤害要承担大部分责任;该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教师不可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因此在该案中教师、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因事件发生在学校,因此学校有责任协调双方家长解决好此事,并借此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但学校对赔偿事宜只能起到调解、建议的作用。本案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及今后的利害关系采取了调解的方法,也是根据责任分担原则来进行的,与学校的建议基本相同,结果较公正,双方均认可,较圆满的解决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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