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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夏令营时学生胳膊摔伤赔偿纠纷案(第1页)

八、夏令营时学生胳膊摔伤赔偿纠纷案

【案情】

1996年暑假中,由某区少年宫负责联系,某旅行社负责组织,某区380名4~5年级小学生到内蒙古草原参加夏令营活动。由各小学少先大队组织报名,区少年宫负责联系,某旅行社负责接送及夏令营期间的一切活动内容安排,并为每位参加夏令营的学生入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位学生收几百元钱)。与学生家长签有协议。还规定,各单位每报30名学生就可免费派一名老师一起前往。

某小学,有60多名4~5年级学生报名参加了此次由某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活动。事前学校做了认真的准备工作:

1.学校组织召开了报名参加此次夏令营活动的学生家长会,某旅行社与家长双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合同)。学校提出具体要求,尤其是要求家长嘱咐学生,外出严格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注意安全。

2.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并依照旅行社的规定,学校除派出了大队辅导员李老师(男)外,还派出了刘老师(女),协助工作。

3.将学生按班级编成了小组,选出组长,以便相互照顾。

4.要求家长接送站,并通知某月某日某时返回,来回接送路上要注意安全。队伍临出发前,校长再次强调了安全、守纪问题。

到了内蒙古草原夏令营营地,上午开营仪式结束了。根据要求午饭后,按宿舍进行休息。可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张某(男)和同宿舍另一名男生,悄悄溜出宿舍,花了10元钱,租骑当地牧民的马骑着玩,不小心从马背上掉下,摔伤了左胳膊。出事后,该生学校刘老师和旅行社一名同志把张某送往呼和浩特医院进行急诊。第二天刘老师陪同张某转回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刘老师为张某看病垫付了部分医药费280元。后由张某家长还给了刘老师280元。

因面临张某即将小学毕业,于1997年下半年到1998年2月,张某母亲陆续找到区文教办、教育局信访办、小教科和组织部,提出三个要求:

1.我委托私人律师与某旅行社打官司,花了诉讼费1,000元,请求学校还我。(拿出一张没有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白条,上面仅写了诉讼费1,000元)。

2.刘老师为我孩子看病垫付280元钱,我还她了,这钱本不该我出,请求学校还我这笔医药费。

3.我孩子4~6年级连续三年获得“三好生”,因那次夏令营摔伤了胳膊,可能以后落下毛病,学校应保送他上重点中学。

据调查,张某出院后,由其母亲出面单方委托律师事务所与某旅行社打官司,经过几次商讨,后“私了”了,由某旅行社赔偿张某医药费、营养费、损失费共计10,000多元(已超出“协议”应负担费用范围)。

【评析】

这是一起由某旅行社承办组织,某少年宫中介联系(监督),学校少先大队报名协助、配合的暑期夏令营活动中发生的,因学生自身不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某旅行社是直接组织者,与学生签有协议(合同),并为每位参加夏令营的学生入了保险。学生张某发生意外伤害,损失应由某旅行社承担,旅行社是义务方,应负责相应民事责任。张某是受益者、权益人。张某出现由马背上摔下发生胳膊骨折的事故,尽管属不遵守纪律行为所致,可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在夏令营过程中意外受伤,应由张某的监护人(家长)与学校协同一起通过某区少年宫找某旅行社依照所签协议的有关内容和保险相关规定,负责报销张某的医药费等。假如某旅行社不履行相关义务,不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校和家长,可到某旅行社所属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事实是:张某的母亲私自与旅行社进行了“私了”,且旅行社已超出协议赔偿了张某10,000元。可是事隔两年之后,张某又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显然张某的起诉是不合理的。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内蒙古草原夏令营意外伤害赔偿之事已时隔两年,即使是对当时赔偿处理不服,再起诉也已超过上诉期,法院不予以受理。张某母亲出示的没有加盖某律师事务所和法院公章的,所谓诉讼费1,000元白条,毫无法律依据。

本案中,张某摔伤胳膊,主要是因为其不遵守纪律,悄悄独自溜出骑马所造成的。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预料到其行为的危险性,故张某对其受伤事件负有过错,对其受伤也应负有部分责任,其部分损失应由其家长承担。作为组织者学校在夏令营期间,对学生的管理欠缺,故学校也有过错。但是学校已经为学生入了人身意外保险,所以张某所受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学校不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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