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军训期间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案情】
某中学组织高中一年级同学军训,地点在本市郊区某军队大院内。军训结束前一天晚上,老师组织军训学生开晚会,并嘱咐学生不要到宿舍外进行活动。同学甲(16岁)、乙、丙三人认为没意思,于是到宿舍附近玩,甲不小心跌入宿舍附近一个2米深的坑里,导致左腿膝关节粉碎性骨折。事后,学校马上将该生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手术费1万元。事前,学校曾为该生上过医疗保险,于是学校将保险公司支付的4,000元保险金收归校方所有。一年后,甲需做第二次手术,学校认为自己已承担了应支付的部分费用,不同意再支付手术费用。于是学生甲将某学校告到法院。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应由学校、军训场地提供者和学生甲三方共同来承担责任。
首先,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军训期间,负有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因军训基本上都是在校外进行,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学校应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比在校内尽到更多的关注义务,并对军训场所周围的环境进行考察,以保证学生的安全,确保军训的顺利进行。本案中,老师明确要求同学开晚会时不可以离开宿舍。应该说,尽到了一些责任。可是,作为军训的组织者,老师未对学生宿舍周围的危险加以排除或做出特别说明,导致学生晚间摔入宿舍外的坑内受伤,因此学校有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军训场地的提供者也应承担责任。由于这次军训是学校出钱租用场地,作为军训场地的提供者,有义务做好安全、符合训练标准的场地准备,并排除场地中存在的所有不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学生居住的宿舍附近施工,就必须考虑到学生好动的特性和年龄小的实际情况,给予专门的标志标明将施工与学生活动的位置区分开,或做出十分明显的信号,防止学生或其他人不小心受伤。本案中,军训场地的提供者明显未尽到这一义务,才发生了学生在晚间掉入施工现场坑内的不幸事件。因此,军训场地的提供者是学生甲受到伤害的另一责任承担者。
最后,学生甲对自身的摔伤后果应承担责任。学生甲已年满16岁,尽管未成年,可是基本具备了清晰地认识和辨别能力——尤其是对本案来说,他没有听从老师的安排,擅自脱离老师去宿舍外进行玩耍,直接致使自己在黑暗中受伤。对于这种后果,学生甲应能预见到,(他平日也知晓宿舍附近有个正在施工的坑),可由于贪玩而没预见到,故他本人存在过错。鉴于学生甲还处于未成年阶段,身心和智力的发育尚未成熟,对危险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在处理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