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店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设置特约店的基准及其营运方针,皆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则。
第二条经营商品
1。经营商品以××××为主体,目前的主力产品是靠旧有客户的交易。为了将来的发展,目前新产品也应视情经营,以此渠道来开始发售。
2。特约店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销售。
3。特约店不得经手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
4。今后将逐次追加经营商品项目。
第三条特约店的设置
1。特约店的设置依下列规划进行:
(1)A地区每区×店;
(2)B地区每区×店;
(3)C地区每区×店。
2。店数变更依据:
前项区域划分,可因销售额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及其他等因素而变更店数。
3。适用范围:
本特约店制度只限适用于大都会及附近县市,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
4。特约店的选定:
(1)从以往即与本公司有交易往来的零售店中挑选;
(2)从日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或交易额极小,但却极具未来潜力的零售店中挑选。
5。从实绩小的零售店中挑选特约店时,须依照下列基准:
(1)每年销售本公司产品金额超过××元以上的店;
(2)每年销售×××产品数量超过500组以上者;
(3)目前的交易额度虽小,但具有诚意且付款明确的零售店。
6。未有交易往来却具实力之店系指:
(1)该地区尚未有旧有客户的情况;
(2)以地区性来说具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销售渠道的零售店。
第四条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的往来方式
1。对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买卖。
2。批给这些店的售价,不论货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特约店,价格都应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