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七年七月日给。
贴椰树脚庄晓谕
第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府八房首书蔡振声、谢时泰、王璧辉、余炳金、吕观澜、田英才、周通、商滋成,郡业户黄树德堂,为同立约字,以昭久远事。缘府辕有鼎脐塭,东西四至原有定界,与黄树德堂之北尾双头濑塭毗连,年征塭饷银三百一十两。前于道光五年间,系树德堂之黄化鲤认贌永佃。至道光十三年,呈请减价,年只纳塭饷时用银三百一十元。迨道光二十二年,树德堂因办凤属盐课累赔封收,时系许协记用潘丰记名字顶贌鼎脐塭佃,府八房亦只收塭饷银三百一十元。所有侵管北尾双头濑二塭,与府八房原无干涉。咸丰九年,树德堂之黄景琦出头执契,控讨北尾二塭,虽有公亲调处,亦系树德堂与许协记互相理会,仍与府八房亦无干预。兹因本年树德堂控蒙道宪提办,公亲出为调处,除劝令许协记即大雹,与现耕转贌鼎脐塭田吴心妇等各降心相从,再劝令黄树德堂垫还吴心妇等前被许大雹收去之六八佛银一千元,具呈和息,永断葛藤外,所有府八房之鼎脐塭愿照旧章,自同治五年起,将该塭付贌黄树德堂为永佃,而黄树德堂每年纳府八房塭饷六八银三百六十元。以后该虽有丰歉,树德堂不得推诿拖缺;府八房又只按期收饷,不得增税别贌。自此一和千休,同为沆瀣,日后黄家子孙,府八房后起首书,均各遵约,永无异言。恐口无凭,合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分执为照。
同立合约字人商滋成、王璧辉、周通、谢时泰、吕观澜、蔡振声、田英才
余炳金、黄树德堂
第四一永远契约书
业主府八房
管理人余家骥
业主永贌户黄树德堂
管理人黄修甫
今因府八房有承管台南厅安定里东堡、新化里西堡等处鐤脐塭及田园业,址在六块寮庄大洲庄界内,与修甫之黄树德堂私有北尾双头濑鱼塭及田园业毗连,早前原贌修甫祖父黄化鲤为永佃。至同治四年,又与修甫之父黄景琦重新立约为永佃。本当永远遵约而行,均无异议。前因土地调查,府八房承管之贌田园业主权,归管理人余家骥等承认;其该塭田园之永贌户,仍认定黄树德堂管理人黄修甫。各遵前约履行外,协议五条申列后。合立契约书一样二纸,互换擦印,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一、议明:府八房承管鐤脐及塭田园业,与黄树德堂私有北尾双头濑塭及田园业,各有买受契卷印照执管,本无相混。因昔时发给丈单十七枚,府八房、黄树德堂及黄钦名字丈单内合名填写,甲数多寡致难分晰。现协议将丈单分开执管,新化里西堡丈单十枚,安定里东堡丈单一枚,归府八房承认执管;新化里西堡丈单四枚,安定里东堡丈单二枚,归黄树德堂承认执管。自今而后,业主权以及甲数多寡,凭照各执丈单承认,以昭平和。
一、议明:鐤脐塭及该田园照旧约每年七三贌银三百六十元,以循旧约。
一、议明:贌户如有抗欠税项,应听业主别贌;倘无抗欠税项情事,业主不得异议改贌,以昭信守。
一、议明:现在土地调查,从来钱粮增减,尚难预策;设或加增,届时共同妥议,以昭平允。
一、议明:契约书永远信守,不得解除废弃,以昭世守。右之契约,无相违约也。
光绪三十年三月日。
台南市街考棚口街第七番户鐤脐园塭业主府八房管理人余家骥、余家吕、许南琳
曾瑞高、陈承宗、郭仲翥、杨夺元、商华延
台南市街总赶宫街八十七番户北尾双头濑园
贌业主并鐤脐园塭永贌户黄树德堂管理人黄修甫
第四二谕单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冯阿芳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谷五十六石,限至历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车净,完纳清款,年岁丰歉,均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另调别佃,致滋事端。兹本学验查该佃户冯阿芳上年承耕字内批明,有备出修理田屋工本银十四元,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应令该佃户备出佛银十四元交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四三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为给田承耕,以重学租事。照得本学原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东势庄,四至界址耕帖载明。每年议定纳大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其租谷定限每年六月收成,过车干净,赴学完纳清款,不论年丰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湿冇等弊。如该佃户杨灶生历年租谷五十四石依期完纳清款,并无拖延短欠,准其永远耕种。该佃户永耕以后,亦宜小心谨慎,勤力耕种,毋稍疏怠,切宜凛遵,无负本学殷懃择佃致意,此谕。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间,其余六间系该佃户自出工本银四十元起盖。如该佃户并无短欠租谷等弊,平空取佃,应令新佃户将工本补还旧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该佃户自出工本添筑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该佃户并无欠租等弊,平空取佃,应令新佃户酌量补还工本,批照。
右给佃户杨灶生收执,准此。
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给。
第四四谕示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给谕永远承耕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据庄民谢永安禀称:北坑田园一处,现蒙详准移交苗栗,以为书院膏伙;四方载德,多士沾恩。但现下公款无多,仅此原租额二百六十五石,诚恐膏伙不敷,安愿加租谷六十石,以广书院经费。但原有之田不免难以为数,惟该处山脚溪边,前人苦其艰难未及开辟之处,间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骤成,如蒙永远赁耕,安自愿备出工本换辟为田,将来容有弥补。务农食力,功在能勤,安愿出首承耕,遵将租谷三百二十五石,每年照数缴清。粘连保结,叩请给谕永耕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庄民谢永安即便遵照,永远承耕,每年应缴租谷务请精燥干洁,不准稍有蒂欠;倘敢抗玩,致干重究,毋违,切切。
光绪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