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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鱼塭(第4页)

为中人郭双

同立典契字人吴瑞玉、吴瑞和

代书人(自笔)

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同立许贌认耕西港塭契约字人黄修甫、黄沾予、苏云梯。兹因业主黄修甫、黄沾予有承祖父遗下鱼塭一口,带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内,座落阿猴厅管内东港中里东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现经许允贌户苏云梯出头承贌认耕,所有保证责任,以及各条约概列于左:

第一条:议定每年贌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元。首年于接塭时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应于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税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听业主起耕别贌,不得异言。

第二条:议定贌塭年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计六个年间为限。

第三条:议定贌塭契约之日,贌户先交业主定银光龙银六百元。约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税额内扣去光龙银二百元,按三个年间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税应缴足数。

第四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业主不得将塭别贌他人,贌户亦不得于此限内退辞。

第五条:议定六个年贌限期满,贌户应将该塭交还,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该塭岸如遇风雨损坏,概归贌户料理,不干业主之事;至贌限期满,贌户应将塭岸填筑,如旧交还。

第七条:议定该塭地租及附加税概归业主完纳;至该塭营业税则由贌户完纳,不得翻异。

第八条:议定该塭交接之时,如旧贌户陈和鸣有与业主交加不明诸事,业主自当出首抵挡,不干贌户之事。

第九条:每年缴税银倘有延期短欠不纳付者,由保证人取偿。

右契约九条,互相定议,各无翻异,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总赶宫街西港塭业主 黄修甫

黄沾予

阿猴头前溪庄贌户 苏云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证人 许廷光

台南西辕门街保证人 吴镜秋

台南岳帝庙街代书人 杨鹏搏

第一一之二契约书

兹因阿猴苏云梯,向台南黄修甫、黄沾予贌定东港支厅管内西港鱼塭,贌限六年(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现经招集同志联财合办,本年举事,酌定先备资本光龙银八千圆,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应出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所有办塭各章程条约概列如左:

一、议:每年鱼塭收款,除缴贌塭先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圆及营业税并买鱼苗暨一切费用等款外,逐一结算造册,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亏本,均须照股匀摊。

一、议:各股友应出资本银圆,均当如期交出;但每百圆每月按定二圆行利,来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议:苏云梯出名贌办,责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项概归掌理为妥。

一、议:苏云梯不得时常到塭,特举吴镜秋代掌理银帐款项,并督励一切塭务,以专责成。

一、议:长年及记帐之人,应由股主荐举,议妥任用。

一、议:任用诸人如有舞弊,侵损财利,则由荐举之人取偿。

一、议:每年结帐除费外,决算实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额,作为出贌人苏云梯、保证人许廷光、吴镜秋三人酬金。

一、议:定股分二十股,合将各股友股额列明:

苏云梯得六股,资本光龙银二千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黄修甫得四股,资本光龙银一千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苏爵仁得三股,资本光龙银一千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卢润堂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吴镜秋、黄应联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合执契约书一本)

杨鹏搏得一股半,资本光龙银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有德得一股,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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