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蔡德拿
立卖尽根契字人一甲首蔡妙
为中人蔡德明
代书人蔡德荣
第三杜卖尽根盐埕契字
立杜卖尽根盐埕契人王连生,有承父周德开垦盐埕半副,内石池十格、水池十格、土地十格,坐落馆前里,土名洪盛尾海埔,其东至二黄渊埕,西至港边,南至内海,北至王进埕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濑南场林耽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四十七大元。其银同中交收足讫;立将盐埕踏明界址,交付掌管,备整埕格,耕晒收盐,不敢阻挡。保此盐埕果系承父开垦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又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连自当出头一力挑尽,不干林耽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贴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开垦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照。
内带盐仓一间,水车平二张,合批明,又照。
咸丰十年五月日。
为中人郑尚
知见母亲陈氏
立杜卖尽根盐埕契字人王连生
为代书人王超元
第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大坵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坚、曾安,有承祖父明买盐埕半副,埕名小黄等,其东西南北四至,俱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盐埕半副托中向与本庄曾三桂、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值价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而盐埕半副,乃贌曾坚兄弟永远耕晒,每年应纳银主税金三十八大元,各六八平正,不敢挨延短欠;如无拖欠,银主不得别挂贌。自此依约而行,倘或拖欠者,虽定贌绵久,听银主起耕别贌,不敢阻挡。其所典之契银,听曾坚等先后可还,以后若有先还者,即将每年税金照算减纳;若还清楚者,取赎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无银先还者,仍听银主依旧收税,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盐埕半副系是曾坚等同承祖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财,并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一纸,缴连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来契面银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为中人曾盈科
知见人母亲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曾坚、曾安
秉笔人曾坚
一、批明:该埕半副,后日清丈若有带纳地租金者,业主自当承受完纳,不干银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大坵田保布袋嘴庄埕主蔡俊,新厝仔庄佃户萧尉、萧八等,于光绪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贌定去大陈昭盐埕半副。原庄仔埕一十八格,并土埕水堀均分,旧界点交佃户者萧八、萧尉前去合耕,每冬备纳埕主税银二十二大元正。其余庄中有诸事费,不干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为支理。又配限年税还纳,遵以大馆每月期发价盐银,以便分还埕税,其佃户不得延欠埕税;倘敢积久拖欠不还,仍听埕主起耕原业,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文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载,免纳埕税,还其佃户工本,管顾四至大岸勿损;倘或被水失坏大岸,每冬备纳埕税,不得求减多言。又批:若再翻旧埕补工,每格埕主贴开四百钱。
又议: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为限,原听埕主召回别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照。
光绪戊戌年五月日。
为中人蔡世殷
同立埕主蔡俊
佃户肃八、萧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