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见人简勇
同立约字人江汉、游日、游德崇
(以下十五名联署)
第三三招股伙合约字
同立招股伙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庄、鱼藔庄等处,自历年前以来,一概荒园,佃人耕种杂子,因众佃户前来垦请出首开陂筑圳,引水而入,以好变田,灌溉通流。时业户曾国兴、徐国和议贴开圳之资,众佃户议贴圳底,每甲田又议纳圳谷四石,埤长谷四斗。秀即招冰,禀请县主存案。随即合备出工本,前去倩工筑陂,开凿水圳,引水灌田。后将所开之费会算清楚,将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应得二股,冰应得一股,后日若有升长谷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争长较短。但恐历年以来,陂圳被风雨损坏,修理之资以作三股均发,不能推诿。此乃二比喜悦,恐口无凭,合立招股伙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永为己业,存照。
同治八年五月日。
代笔人王子墉
同立股伙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恒记印)
第三四请约定
立请约字人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户林华、魏建安、简桃、林青、林仪,同五结内人等。窃思开田必先开水,田需水灌,水足苗兴,故古帝夏禹尽力乎沟洫,子产听政,润泽乎田畴,无非所以备旱潦而资稼穑者也。兹我东势庄溪头圳路绵长,况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筑石玛石笋,并作枧枋料,费用工本浩大,计以动用数千银元。前我众佃华等,于本年三月间,自行开筑,不能成圳出水。续众户众人力不齐,财本不敷,将来地段无水灌荫,不能成田,抛荒误课。是以众佃等会同酌议,爰请长庆源号出首合伙前来充当,作为东势埤圳主,永为掌管,埤头开筑圳道,以便通流灌溉。东势一带地亩,每甲田按照民间丈尺,逐年甘愿完纳工本水粟三石,异日不敢违约侥心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请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开筑水圳,不论何人田亩,任从埤圳主开筑。同众议定:圳道丈尺大小宽狭不同,任从圳主开筑足用,以便通流,异日不敢阻挡,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须用两平斗完纳,要经风晒净,亦不得湿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运,赴各结本围交纳,所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头,农隙之时,或遇洪水冲塌无工可请,逐田相帮三工,不得背约,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头及修理大枧,系圳主之事,与众佃无干,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后修理埤头,清理游泥。圳道自埤头起,至二结围后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结围下系我众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结要做大小水汴,系我众佃自必买备足用,以便圳主前来定汴分水,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议定嘉庆十七年早季田亩,有开垦成田,或未成田,愿先纳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亏。至嘉庆十八年间,逐年每甲田纳工本粟三石正足额。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纳,不敢违约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各结内或有公埔界外,任从圳主造盖圳寮,众佃不得刁难阻挡滋事,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前众佃开筑□工,每工议定圳主贴粟二斗,计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约字内石声纳定,不刁难拖欠升合,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四结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开筑至四结份尾。至于逐年修圳至结份头,系埤圳主之事;四结份头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实,再照。
嘉庆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请约字人众佃林华、简桃、林青、魏建安、林仪
一结林仪等佃人五十名,二结简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结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结林青、林华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结赖湿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结首林日郎,圳户吴开成、邱德贤,佃人吴清、林喜等。窃维开田必先开水,上开国课,下泽民生,所关甚重。兹成等结内清水沟各佃埔地分垦已久,因无殷实之人出首穿凿水圳,前经成等鸠工开筑,祗因心力不齐,工本浩大,虽有兴工,未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芜。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请出邱德贤前来充当圳户头家,大备工本开筑大圳,架造大枧引水,付各佃自开私圳,灌溉田亩。但圳有长短不同,租当加减之别,成等头结圳路近便,众佃情愿每年民篙每甲供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运赴本结圳寮,交圳户量收,取给完单为凭,永为己业,久远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愿听圳户将水塞绝,禀官究追。其佃人前有开筑圳底,虽无成功,亦费工食,圳户每工议贴工食钱一百五十文,按工清还,各佃收回,日后众佃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实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纳二石一斗,晚季八斗,系细人自运赴本结圳寮,务须干圆好粟,两平民斗,其巡圳埤长辛劳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照。
再批明:历年大圳系圳户头家修理,其开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应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费,请圳户头家照额议定公平,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论何人田份,任从开筑,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结公地应听圳户踏地基五丈四方,起盖圳寮,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开成田,照丈纳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芜埔地不开成田者,亦应报甲完纳水租,不敢异言,再照。
嘉庆十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邱元玉
同立合约字结首林日朗
圳户吴开成、邱德贤
佃人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