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空白筹划意识。
所谓空白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税法空白是指依据税法总纲应该有而实际上没有的税法内容,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立法者的失误或技术研究水平不够。例如电子商务现在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兴起,而有关这方面的税收法律却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制定。因此,很多纳税人就利用国家税收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和利用税法缺陷进行筹划一样,在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筹划时,要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
(5)弹性筹划意识。
所谓弹性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弹性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弹性筹划是指利用税法构成要素中如税率、税额、优惠和惩罚性措施等存在一定的幅度而进行的合理避税筹划。例如,营业税中娱乐业的税率为5%~20%,纳税人便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税率纳税。当然,其前提是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弹性筹划要坚持一个总原则和三项分原则。一个总原则是增加利润,降低损失;三项分原则是:税率、税额最小,优惠最大,惩罚最小。同时,弹性筹划要注意搞好和税务机关的关系。
(6)规避筹划意识。
所谓规避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临界点可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大类。例如,土地增值税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利用20%这一临界点,将增值额控制在19%左右,从而规避应纳税额。当然,在进行规避筹划时,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收益——成本”比较。如果仅为了规避一点税款,而把自己限制在很小的规模,那就得不偿失了。
第二节纳税筹划的八种技术
从税制要素考虑,节税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八种:免税技术、减征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缓税技术、退税技术和税收优惠技术。在具体操作中,这八大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1)免税技术。
免税是国家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税收优惠或奖励扶持或照顾的一种措施。
免税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在这三类免税中,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世界各国一般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有极严格的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所以税法中出现了大量的特定免税条款和临时免税条款。如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实质上相当于财政补贴,一般有两类免税:一类是照顾性的免税;另一类是奖励性免税。照顾性免税的取得一般是在比较苛刻的条件下取得的,所以纳税筹划不能利用这项条款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有取得国家奖励性质的免税才能达到目的。
免税技术运用过程中,尽量注意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二是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
(2)税收减征技术。
税收减征技术,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人一部分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也是税收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制定的一项措施。也是各个国家尤其是中国目前采取的一种最普遍的措施。由于免税和减免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人们习惯上统称为减免技术。
例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2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按税法规定减征30%的消费税。又如,我国对遭受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在一定时期给予减税优惠待遇,就属于税收照顾性质的减税。
减税技术在使用时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二是尽量使减税项目最多化。
(3)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筹划技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中税率之间的差异来节减税收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例如,甲地区的税率为25%,乙地区的税率为20%,丙地区的税率为15%,那么,在其他条件相似或基本相同的条件下,投资者到丙地进行投资开办企业,就比甲、乙地区节减不少的税款。
税率差异技术在运用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尽可能地寻找税率最低的地区、产业,使其适用税率最低化;二是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税率差异一般具有时间性和稳定性两个特征,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税收制度的改变会发生变化,如政策的变化和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到期,税率也就会发生变化,因此,应想办法使企业税率差异的时间最长化和稳定化。
(4)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即税前扣除技术,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那一部分税收,扣除技术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税种对扣除项目、扣除多少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扣除的范围,有些是对所有纳税人通用的,有些则只是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而设计的,应严格区分开来。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因已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准予从中扣除。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再如,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允许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限制性支出等项目按照标准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运用扣除技术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扣除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各项扣除的项目按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因为扣除金额的最大化,就意味着应缴税基的最小化,扣除的金额越大,缴税就最小,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二是扣除项目最多化,企业应尽量按照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一一列出,凡是符合扣除的项目,都要依法给予扣除,列入成本,因为扣除项目越多,计税基数就越小,节减的税就越多;三是扣除最早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使各种允许扣除的项目尽早得到扣除,因为扣除越早,企业缴纳的税金就越少,节省的税金就越多,企业早期的现金净流量就越大,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5)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是指当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所得或财产重复征税的一种措施。例如,某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为100000元,已在境外交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0元(该国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按照我国税率25%计算应补缴的税款为100000×25%-20000=5000(元)。
抵免技术在运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抵免项目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可以抵免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把能参与抵免的项目全部抵免,因为参加抵免的项目越多,就意味着节减的利润越多;二是抵免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使参加抵免的项目的金额,最大化地进行抵免,抵免的金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就最大。
(6)缓税技术。
缓税技术,又称延期纳税技术,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缺少资金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纳税困难,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延期纳税的条款。有的是对某个税种规定了准予缓纳,有的则是对所有税种可以缓纳。尽管采用缓纳技术不能使应缴纳的税款免纳或少纳,但它使应该缴纳的税
款可以向后推迟一段时间,而且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这就相当于从政府手中拿到了一笔无息贷款,不仅节省了利息支出,而且还可能得到因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变相降低了应纳税额。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税款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缓税技术在使用中应该注意两点:一是使缓纳时间最长化,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尽量争取缓纳的时间最长,因为延长的时间越长,相对节减的税收也就越多;其次是缓纳的项目最多化,争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找足找齐各种原因,经税务机关批准,使这些项目纳入缓纳项的行列,因为缓纳的项目越多,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也就越大,节税也就越多。
(7)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它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和减税方式。退税技术所涉及的退税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缴纳的税款。例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项目,允许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的40%或100%。又如,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产品税法规定按17%税率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开发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