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第十三条根据货物性质,承运入座按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情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第十五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入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
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节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八条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入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第十九条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座予提供。
承运入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末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第二十条托运入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入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第二十一条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贷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贷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第四节货物运输变更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