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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能私自携带出口吗(第1页)

12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能私自携带出口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

2000年10月19日10时40分许,张某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入境签证和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市的CA945航班机票,在机场出港海关监管区内准备登机时,机场海关旅检处值机科的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帆布包进行查验,起初张某拒绝,不予合作,后经工作人员开包查验,发现包内装有8只猎隼,其中4只已死亡。猎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点评】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其中之一的即构成本罪;既走私了珍贵动物、又走私了珍贵动物制品,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物种,共有389种。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的皮、毛、骨、肉等物品。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①实施捕杀属于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或者有利用被捕杀的野生动物制成的物品;②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明令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或珍贵野生动物的制品运输、携带或邮寄出国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表现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张某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禁止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境,情节严重,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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