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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在国内销售非法进口的商品构成走私罪(第1页)

17在国内销售非法进口的商品构成走私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案情】

1997年7月至12月,蔡某负责某公司在扬州的销售业务期间,为了使其所销售的毛绒如数核销,在未与西非公司发生4万米长毛绒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多次找该公司的报关员李某商议,请其帮忙办理长毛绒假结转手续,并许诺为其调动工作等,李某同意。嗣后,蔡某先后向李某提供了盖有某公司印章并由其填写好内容的4万米长毛绒产品加工合同、登记手册、送货单、出口专用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等单证。李某在合同需方栏冒签西非公司业务经理周某之名,擅自加盖了西非公司的印章,并持该合同和上述有关单证,先后向扬州海关申领了进料加工手册,申报了4万米长毛绒调进、进出口结转,并将申报后的单证交给蔡某,由蔡报至某公司。某公司凭此报关单、登记手册等单证至海关核销了生产4万米长毛绒所需的进口原料腈纶散纤235吨、涤纶长丝8吨,偷逃关税计1887万元。

【点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本案蔡某、李某相互勾结,以营利为目的从国外运输国家法律明确限制进口的货物,采取伪造合同等方式,办理假结转,骗取海关核销4万米长毛绒在国内擅自销售,偷逃应缴税额超过5万元。从蔡某、李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看,其主观上也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故意,完全具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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