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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假信用卡能持有和运输吗(第1页)

31假信用卡能持有和运输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案情】

张某、李某等人预谋合伙伪造信用卡,由张某负责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负责伪造信用卡,李某负责邮寄伪造的信用卡。2004年5月18日、6月7日、6月9日李某分别化名“江涛”、“张宏志”、“汪华健”,先后三次将伪造的印有JCB、VISA、MASTER等信用卡标识及图案的信用卡共计788张,通过邮政局邮寄至外地。同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在张某的住所查获写有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纸条8张,在李某的住所查获有JCB、V、M标志的金属压钳三只。张某、李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严重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其中,“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77条规定的四种具体行为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

张某非法收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制造假的信用卡,李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运输,数量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张某伪造的信用卡和李某运输的788张空白信用卡均未流向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张某、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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