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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外经济合同订立1(第6页)

卖方在同意某一港口作为目的港时,应该了解该目的港的具体条件,如港口设施、泊位、水深、吞吐能力、收费标准、港口惯例、气候条件及有无直接班轮等。对于一些偏僻港口,可以相应提高价格或延长交货期限,加订允许转船条款等。

(3)运输方式。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工具的不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有多种,其中主要是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多式联运。

①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海上船舶,经过海路将货物从一个国家港口运至另一个国家港口的运输。海上运输一般可分为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租船运输是船舶所有人出租船舶的一部或全部运送货主货物的运输。租船一般适用于运输大宗货物,如粮食、石油、木材、煤炭等。按其租船方式不同,分为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航次租船(也称定程租船或程租),即按航程租船,船东按照约定的条件,按时将船开到装运港,装上一定数量货物,再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口卸下货物,完成整个航程义务,以取得运费。航次租船条件下,租方将负担货物装卸费、船舶滞期费等费用。而船方则应负担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船用燃料、物料费等。

航次租船的基本形式是单程的,也可以是来回航程,或连续多次航程。

定期租船也称期租,即按照一定期限租赁船舶运输。在规定期限内,由祖船人支付租金,以取得租船的使用权。在租期内,租方有调度船舶和选择航线的权利。在定期祖船条件下,船东只负担船员工资、给养、船舶维修保养费、船壳机器保险费等少量营运费,其余费用,如船用燃料、港口费、捐税、货物搬运、装卸费、理舱、平舱费等由租方负担。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是指轮船公司按照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港口,按照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运输。班轮运输多用于运输数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口分散的货物。

无论是租船运输还是班轮运输,租船人与船主之间,必须签订租船合同,通过合同形式履行货物运输的义务。与此相适应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航次租船合同(即定程租船合同,简称程租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即期租合同)、光船运输合同等。

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国际货物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不需要发货人与收货人参加的一种运输方式。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适用的多边公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890年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另一个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③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于运送某些急需物资,如精密仪器、重要机器零件、化学药品、电讯器材及易损贵重、量小的物品和价值较高的鲜活产品等。

航空运输有班机运输和包机运输两种方式。班机运输是指经由客、货班机,定时、定点、定线进行的运输;包机运输,是指包租整架飞机运送货物的运输。

在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29年的《华沙公约》,其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该公约是在华沙签字的,所以称为《华沙公约》,我国已于1958年正式加入了这个公约。

1955年各国代表在海牙召开会议,对华沙公约进行修改,因此就把修改华沙公约的文件称为《海牙议定书》我国于1975年正式加入该议定书。

1961年各国在墨西哥的爪达拉哈拉召开会议,专门对华沙公约又作出了新的补充。这个公约称为《爪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参加该公约。

④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又称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至少以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有多种形式,如陆海联运、陆空联运、空海联运、乃至陆、海、空联运等形式。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8O年5月在日内瓦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我国也在最后文件上签了字。

(4)装运通知。

①装运通知含义。装运通知(Advient),是指卖方在将货装运完毕后,按照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发出的有关货物已经装妥的通知。装运通知内容一般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船名、日期、金额、码头、起运港、目的港等。

按照国际惯例,在按FOB条件成交时,船是由买方派出的,船长并不是买方接受货物的代理人,而是运输货物代理人。为了便于买方保险,卖方应于约定的装运期开始前30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装船通知。买方接到卖方的上述通知后,应按约定时间将船舶预计到达装货港受载的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准备装船。

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报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否则,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无论是采用FOB还是采用C.I.F.或C.F.R.价格条件,都应规定有装运通知条款。

②分运和转船条款。

分批装运(ShipmentbyIs)。对于货物的分装问题由于在国际上存在着很大分歧,所以我国在出口合同中,如果需要分装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分批装运是指将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分期分批地运抵目的地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确定方法:①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分批的时间,批次和数量则不作具体规定。②严格规定装运时间和数量。③只规定允许分批交货。

对于一些大宗交货的买卖,可以只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交货,但具体时间和数量,可由买卖双方协商,写入合同。

转船条款。为了加速运输,减少货物在途中的货损和货差,尽可能不在中途转船,而应该争取直达运输目的地。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又不得不在中途转运。按照国际惯例,凡需要在中途转运的货物,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滞期和速遣条款。滞期是指船舶在指定港口滞留期间的实际装卸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时间的行为。由于滞期而引起的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补偿金额(罚款),称为滞期费。

速遣是指船舶到港后,实际装卸货物的时间提前完成合同约定时间的行为。由此引起的由船东付给租船人的奖励金额。称为速遣费,速遣费一般是滞期费的一半。

在大宗交易中,为了减少船只在港口滞留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货物的装卸时间、装卸率及滞期、速遣费的负担等条款。为了避免损失,合同中有关滞期、速遣的条款应和祖船合同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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