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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合同的订立2(第4页)

临时估计法,适用于需要重新估价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帐面上没有而实物确实存在,或财务不健全,不具备按帐面计算法投保的法人和私人财产的投保。

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方对投保方财产遭到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如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雷电、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等。

(2)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碰撞、沉没、出轨以及投保方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灾害或事故的发生造成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投保方的机器设备、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等。

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只有在合同中加以注明,保险方才对保险标的承担赔偿责任。

5.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在投保方的财产遭受损失后,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导致投保方财产遭受巨大损失;(2)核辐射的污染,同战争一样,也属于除外责任;(3)投保方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造成保险事故的;(4)保险单内注明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堆放在露天或在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罩棚下的财产,因暴风、暴雨等所造成的损失;②由于上述灾害而造成的停工、停业的一切间接损失;③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坏、霉烂、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和按照规定的正常损耗;④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除上述列举的除外责任外,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均属除外责任,保险方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

6.赔偿办法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的财产遭到损失时,保险方计算赔偿金额的办法。投保的财产全部遭到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部分遭受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赔偿实际价值,但不得超过投保财产的保险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保险方向投保方支付赔偿金。

7.保险费缴付办法

指投保方根据投保财产的价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保险方必须缴纳的保险费用。具体作法是:投保方在起保后15天内,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费率,一次缴纳清洁。

8.保险起迄期限

指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或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起迄期限。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双方议定,一般为一年。特殊财产的保险,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保险期的计算是从约定起保当天的零时起到约定期满之日的24时止。保险期届满后,双方经过协商还可以继续签订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和形式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先由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投保要约,保险方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然后填具投保单,经双方协商,由保险方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财产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形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的保险条款是保险方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制定的,投保方不得选择和修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其条件的权利。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方可以与保险方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方出具预约保险单,以资证明。在预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将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所增加的财产,按照规定的时间逐笔向保险方书面申报,保险方对投保方的每笔申报,均应视作预约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投保方有权要求保险方对申报的财产出具单独的保险单。

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都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的书面形式,采用由保险方负责提供的统一标准格式。

怎样订立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的概念

联营合同是指两个以上联营各方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和债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联营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联营合同主体的广泛性

横向经济联合,由于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所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与个体工商业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都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不仅是双方的,而且是多方的,如“西南化工联合经营公司”就是由西南三省(四川、云南、贵州)、五市(成都市、昆明市、贵阳市、重庆市、自贡市)化工厅、局和化工部在西南大区的部分重点企业联合建立起来的经济联合群体;“金宁元器件联合开发公司”是由江苏、浙江、江西、山东四省15家磁性元器件厂和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分公司等17个成员单位自愿联合建立起来的。联营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联营合同主体具有广泛性。

2.联营合同的多样性

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为龙头进行组织。组织形式可以是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的联合;民用与军工企业之间的联合;工、农、商、贸企业之间联合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本地区、本行业内部的联合和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从其法律地位来说,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联合的方式可以是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技术合作、补偿贸易等方式的联合。联营合同主体和联营内容的广泛性产生了联合经营合同形式的多样性。

3.联营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联营合同各方经济意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组织好生产经营,增加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因此,合同主体各方,即享受经济权利也承担经济义务,权利和义务即是一致的,又是平行的,但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表现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

4.联营合同的长期性

联营合同种类中,无论是合资经营,还是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技术合作、补偿贸易等合同,在短时期内是不能实现经济目的的。一般均需在3年以上,有些合同需要10几年、20几年时间。联营合同主体之间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律关系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的,因此,联营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

□联营合同的种类

在社会实践中,由于联营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联营合同种类的多样性。

目前联营合同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资经营合同

合资经营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为实现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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