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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行依法治国(第2页)

贞观十年,唐太宗对大臣们说:“法令不可以总是改变,总是改变的话就会繁乱,执行法律的官员不能全部记住,而前后会有差违,这样奸猾的官吏就能够为非作歹,自今以后,如果确实需要对原来的律文进行改动的,都应该慎重地进行。”

虽然唐太宗提出了法律不可以常常改动的原则,但是当客观实际确实发生变化,并要求更改法律以维护新的社会关系时,唐太宗也主张对已有法律作出适当的修改,他认为这样做是制定法律所必需的。

《唐律·户婚》中有这样一条法律条文:各种不便于时的律、令、式,都需要由尚书省审议,然后上奏;如果有不合时宜的律文,而尚书省不审议并上报,而自行更改的,犯有此项罪行的官吏要被处以两年的徒刑。

这里所说的尚书省议定是指由尚书省召集七品以上的京官,集体讨论评定,然后再上奏皇帝裁定。可见,修改法律,需要详细审议后上奏,经过皇帝批准后,所作的修改才能生效;不经过讨论而上奏的,将给予两年徒刑的严重处罚。

立法是制定法律,司法是法律的贯彻执行。贞观年间,依法办事良好局面的出现,在于有完备的司法机构和完善的审批程序。

唐代中央的司法机关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者各有所司,遇有重大案件,则由三个部门的长官联合会审,称为“三司推事”。

大理寺,置大理卿一人,从三品。其职责是处理疑难案件,平反昭雪冤案和公平审理大案。大理卿之下有少卿二人,协助大理卿治事。大理寺的属官有大理正二人、丞六人、主簿二人、录事二人、狱丞四人、司直六人,各自都有不同的分工和任务。各州县判决的死刑,要到大理寺复审核准。大理寺有权驳回审判不当的案件。

刑部,为尚书六部之一,长官称刑部尚书。刑部下辖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其职责是依据法律条文对刑犯量罪定刑。

御史台,为监察机关,对重大案件也参与审理,同时还会同刑部复查囚犯。

贞观时期对囚犯的判决,有严格的程序。不许刑讯拷打、屈打成招。如果法官违法拷讯,处以“杖六十”的刑事处分。还规定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过二百。拷满仍不承认犯罪,取保赦放。

对于死囚的审判更为严格,一般要三次奏请,后来规定两日五次奏请。贞观五年,太宗下诏说:“司法机关奏决死囚,虽说是三次奏请,却是一日完结,没有仔细思考的余地,三奏有什么用处?即使有所追悔,也来不及纠正。自今以后,京师各司法机关奏决死囚,应两天内五次奏请。”

贞观初期,朝廷开科取士,有人假造资历,给录取带来混乱。唐太宗下令诈伪者自首,否则处死。不久,果然有诈伪者被查出,唐太宗就把诈伪者交给大理少卿戴胄审理。

戴胄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判处这些人流刑。唐太宗听到这个判决结果后大发脾气,质问戴胄说:“我下过命令,不主动自首的人就要处死,而你却只判他们流刑,这不是让我言而无信吗?”

戴胄镇静地回答说:“陛下如果当时查出诈伪的人不交给我审讯就杀了他们,我当然没有办法。但是,既然交给我审讯,我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啊。”

唐太宗固执己见地说:“你自己倒是得到了执法的美名,却让天下人议论我不讲信用!”戴胄辩解说:“陛下之前所下的命令只不过是凭一时的喜怒而说出的。而法律是国家向天下公布的最高的行为准则,所以守法才是最大的信用;按照法律办事,就要能够忍耐个人一时的愤怒而保存国家的信誉啊!”

唐太宗听戴胄说得有理,自知理亏,不得不自找下台的台阶说:“你能这样秉公执法,我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

贞观九年,岷州都督高甑生因不服李靖的调度受到李靖的指责,便诬告李靖谋反,结果被流放到荒凉的边境地区。有人向太宗求情说:“高甑生是秦王府的旧臣,应从宽处理。”

太宗对求情者说:“秦王府旧臣的功劳,我自然不会忘记,但治国守法,应当人人平等。如果因旧臣而赦放,一些侥幸之人便会目无法纪。况且,太原起兵时,随从征战立有战功的人很多,如果高甑生获免,其他人就会攀比,有功之人,都恃功犯法,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我所以不赦免高甑生,正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结果,高甑生受到法律的惩治。

唐太宗十分注重法治,他曾说:“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作为一位万人之上的君主能够说出这样一番话来,唐太宗不愧是一位开明的皇帝。在大多数情况下,他能执法守法,自己违法也能主动引咎自责。

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寺丞,他的老乡李好德患有精神病,犯病的时候胡说八道,还大骂皇帝,被人告到了官府,唐太宗就让大理寺丞张蕴古审理这个案子。

张蕴古经过调查禀报唐太宗说:“李好德患有精神病是实情,根据法律不应该判刑。”唐太宗答应可从轻处理。张蕴古却私下将太宗皇帝的旨意告诉了李好德,并与李好德在狱中游戏取乐,被侍御史权万纪告发。唐太宗大怒,下令将张蕴古斩首于长安东市。

不久,唐太宗意识到自己未按法律程序办事,以沉重的心情对房玄龄说:“你们都是吃国家俸禄的人,理应为国分忧,事无巨细,都应留心。不询问你们就不发表意见,遇事也不谏诤,怎么能起到辅弼的作用呢?比如张蕴古一事,蕴古身为法官,与囚犯游戏取乐,又私下泄露朕的旨意,罪责较重。但即便依照法律,也不至被处死。朕当时盛怒之下,下令将蕴古处斩,你们竟无一人谏诤,有关司法部门也没提出不同意见,就奉旨执行,真是岂有此理?”说罢,太宗脸上流露出愧悔的表情,并下令说,“凡有死刑,虽然已下令处决,还需要五次奏请,以免冤杀。”

广州都督党仁弘,勾结豪强,擅敛赋税,私自将当地的少数民族充作奴婢,罪当处死。唐太宗可怜其年老多病,又是晋阳起兵时的元老,便从宽处理,贬为庶人。

事后唐太宗又自觉有违司法尊严,便召集五品以上的官员,当众宣布说:“朕以私情从宽处理党仁弘,是扰乱法律,有负于天。我将住在南郊的草席庐中,连续三天粗茶淡饭,向苍天谢罪。”

众大臣再三劝阻,唐太宗仍固执己见。房玄龄劝唐太宗说:“从宽处理党仁弘,是因为他从前立有战功,并不是念及私情。况且天子操有生杀之权,没有必要如此自责。”

经过再三苦劝,唐太宗才答应不去南郊向苍天请罪,但仍下诏自责说:“朕有三罪,一是知人不明,二是以私乱法,三是未能惩恶扬善。”这件事虽然具有作秀的嫌疑,但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唐太宗对法律的重视。

张亮为相州刺史时,他的养子有谶语“弓长之主当别都”,张亮认为“弓长”合起来是自己的姓“张”。不久,有人告张亮收养义子五百人,阴谋造反。唐太宗召集百官议论,多数人认为张亮罪当处斩,只有李道裕认为证据不足,不可处斩。

太宗盛怒之际,下令将张亮处死。不久,刑部侍郎空缺,太宗说:“我已有人选了。从前议论张亮的事情,只有李道裕反对处斩,他的看法是公正的。我当时未能采纳他的建议,至今追悔不已。”于是授李道裕为刑部侍郎。

在贞观时期,唐太宗以身作则,带头守法,执法严格,量刑慎重。在他的苦心经营下,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治安良好,犯法的人少了,被判死刑的更少。贞观时期的社会秩序好得让人难以置信,是真正的夜不闭户,道不拾遗。贞观三年,全国判处死刑的犯人只有二十九人。

贞观六年年底,辞旧迎新之际,唐太宗来到长安的监狱,当他看到即将被处死刑的囚徒,顿生怜悯之心,下令让全国的死囚犯都回家过年,与亲人团聚,等来年秋天再回来,不来就处死。

规定的日期到了,结果死囚犯全部回来报到,无一逃亡。唐太宗为这种诚信所感动,就将他们全部赦免释放了。可以想见,当时的场景是怎样的感人。人们称唐太宗是讲人道的明君,不是没有道理。

难道唐太宗就不怕他们逃走吗?其实,一方面这是唐太宗在以心感人,本来,这些囚犯已做好了要死的准备,皇帝竟如此信任他们,很容易就被感化了;另一方面,唐帝国政治清明,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丰衣足食的人不会因生存铤而走险,心平气和的人也不易走极端。而且,在严密的地方组织机构下,依法治国,令行禁止,逃了也很难跑掉。

由高度自信带来的信任,使唐太宗能够作出大赦的决定。这件事,被大诗人白居易写进了《七德诗》中,诗曰“死囚四百来归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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