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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许经营的利弊(第1页)

第三节特许经营的利弊

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利有弊,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也不例外。7—Eleven虽然是通过特许经营发展壮大到今天如此的规模,但是也不能忽略特许经营的弊端。清楚地理解特许经营的利弊,对于特许人和受许人都是有着非常大的好处的。通过对利弊的了解,特许人在决定是否采取特许经营这种方式时会有个衡量自己、评价可行性的依据,同时也使受许人在决定是否加入特许经营大军以及选择别的创业方式时迅速而方便地作多方的比较,这样可以减少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的风险。

特许经营的益处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特许人、受许人和社会。对于这三个方面,特许经营都是很有益处的。特许经营对于特许人、受许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三赢”局面是特许经营的一大显著特征,毕竟不是所有的商业模式都能达到这个效果的。

对特许人来说,特许经营的主要益处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由于开设的特许经营的分店往往能够得到受许人的资金支持,这样就分担了特许人的财政风险,使特许人充分地运用别人的资金来发展自己的事业。

二是使特许人能够集中资源用于自己最擅长的地方,进而在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增强特许人的整体竞争力。

三是特许人能够以更快的速度发展业务而不会受通常的资金限制,以最低限度的再投资以此在分店获得高回报;再投资资源的增长往往使业务效益和效率更高。

四是因为受许人自己把资金、希望等放在了特许加盟中,因此动力和压力都比较大,也会更加积极肯干,这种状况有利于特许人事业发展。

五是特许人可以降低经营费用,集中精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特许人只需建立一个紧密的组织,其中只需要包括一些与经营业务有关的高度专业化的经理和辅助人员。

六是因为特许经营现在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受当局或政府的明确支持,因此特许人可以从政府获得支持,加快国际化发展战略。

特许经营不仅对特许人相当有利,对于受许人来说,也很有益处,主要包括以下七点内容:

一是特许人往往会为受许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以保证受许人在经营上获得与特许人同样的成功。这些服务主要包括应用已开发的标准,选择贸易地点或区域;指导受许人做开业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对受许人及其职员进行业务经营方面的培训;培训受许人,使之掌握会计、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促销和商品化的方法;为受许人建立业务提供财政方面的支持。这些服务对于一个创业的人来说是十分需要的。受许人可以从中学习到很多的东西,其中很多东西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二是受许人对基本知识或专门化知识的缺乏,可以通过特许人的培训项目得到克服。

三是受许人往往只需要比自己独立开业需要较少的资金。因为特许人往往会传授一些经营经验,这将消除掉各种不必要的花费。

四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受许人的经营可以得益于已经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来的特许人的名称或声誉。

五是受许人往往拥有自己业务的激励,并受益于特许人持续不断的协助。受许人是特许体系内的独立的商人,这将为受许人带来通过努力工作使其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机会。

六是受许人得益于特许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广告和营业推广活动。通常受许人以市场推广基金的形式为这些活动做出贡献。

七是受许人还会因为整个体系的谈判能力和大批量购买在价格上获得很大的好处。

不仅对于特许人和受许人来说,特许经营的益处很多,而且对于社会来说,特许经营也有不少好处:

一是能够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专业分工的协作与特许人、受许人双方联手的共同经营,将充分发挥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各自优势,从而共同打造质量更好、性能更优、技术更先进、数量更充裕的产品或服务。

二是能够使资源得到更优配置。每个企业从事自己最擅长的工作是包括特许经营在内的所有外包活动的核心思想,资源间搭配不合理的现象在外包活动中得到相当的解决,外包通过更科学地分工、更合理地专业化、更互利和密切地合作使资源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得到更优的配置。特许经营将一些不擅长的东西外包了出去,最后形成了门外汉也能好好经营的状况。

三是能够增加就业。特许人事业的扩大而使自己与相关企业,比如供应商、合作者等的业务就会增加,从而使增加人员成为必须;二是特许经营使受许人因开展了新的业务而需要新聘人员;三是特许经营本身会造就了一批专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职位,比如顾问咨询、律师等。

四是能弘扬合作精神。特许经营能够通过“合作发展、共铸多赢”的方式加强了企业、人们之间的合作,或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合作机会,一个特许经营成功的例子往往就能弘扬这种合作致制胜的精神。

然而凡事有其利就必有其弊。特许经营虽然有其“三赢”的诸多利益,但是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

对特许人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当发现加盟店店主不能胜任时,无法更换。如果特许人的职员与受许人有矛盾,双方不能共存,则会破坏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信任。因此特许人必须确保受许人适合该项特许业务,有能力承担经营自己业务的责任。同时还要尽量消除双方不必要的误会和化解矛盾。

二是因为特许经营的“克隆”效应,往往会造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因此公司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往往会受到个别经营不好的加盟店的影响。

三是特许人容易对有些资源失去控制并变得对受许人过分依赖。虽然有合同的约束,但特许人把业务交由受许人来做,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某些资源、功能、厂家等的过分依赖或者失控的现象,由于不能完全自主进行经营,因此其经营中往往存在着很多变数。

四是特许经营合同往往限制了策略和战略调整的灵活性,使得在特许经营地区内企业的扩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五是很难保证受许人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统一标准。特许人必须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并在整个特许体系中保持它。然而这个要求对于特许人的工作人员来说,未免有些过高。因为他的很多工作人员都既要为受许人提供各种支持,又要执行这些标准的监督,这些员工不仅要负责联络受许人,而且要善于发现受许人的问题,协助受许人适应特许制度。这就难免会出现一些过失或者错误,对于这些过失或者错误,甚至只是很不起眼的小缺陷如果不能及时加以分析和处理,明天就可能变成难以对付的大问题。

对于受许人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受许人必须提供用于创立和经营分店的资金、再投资资金、遣散费、补贴和用作遣散费用、失业费用、公司养老金等的保证金等,这些资金的筹集与投入都是一个不小的风险。而一旦投入,如果又有新的想法,资金是很难收回的。

二是受许人一定会受到与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和协议的限制和监督,缺乏自主权。当特许人出现决策错误时,受许人往往会受到牵连。

三是受许人必须和经营的店面同呼吸、共生存,其工作强度会相当大,尤其在创业初始阶段。不仅如此,受许人还必须全身心地致力于学习、建设和维持特许经营并扩展分店。

四是当受许人的的业务发展速度过快时,总部的后续服务往往很难跟上。

五是过分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又呆板又没有新意,不一定适合当地的情况。

六是受许人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特许人支付相当的费用,比如加盟费、权益金、培训费、广告基金等。这对于受许人来说,资金是个很大的负担。而且创业之初一般要经过一个资金的困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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