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概念
“责任”一词在一般意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份内的事,如“尽职尽责”;一是指未做应做的事所应承担的义务性后果,如“追究责任”。而法律责任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不定期性的法律后果,在法制法学以及执法司法实践上承担法律责任时,都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由此可知,教育法律责任是同教育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它社会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即责任的法律规定性,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即责任的国家强制性。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即归责的特定性,4。由国家专门机关成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即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教育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法律规范所独具的特点决定的,是教育法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在教育法中设立法律责任条款,可以使人们预见到什么行为是教育法所不允许的,若做出该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制裁,以此维护教育法的权威,保障教育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因此,制裁不是教育法规定法律责任的惟一目的,其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引导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守法,从而在全国建立起教育的法律秩序。同时,明确教育法律责任,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合法、及时有效地审理教育诉讼案件,也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育法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的教育法的大部分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特性,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的规定,不具备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教育法》第81条对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刑法,具备犯罪的事实,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事制裁即刑罚。
《教育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6条对挪用、承领教育经费和不遵守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不合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章规定对下列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在对以上各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但在不同的行为中,其含义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