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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章程及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第1页)

三、学校章程及学校基本规章制度

学校章程的内涵

学校章程是学校实施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指为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目的是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制定出全面规范的自律性基本文件。说明其内涵,要明确下面几点:

1.学校章程为学校基本纲领性的文件,是学校“基本法规”,是统领全校的文件,是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中的“龙头”。

2.学校章程是学校具备法人资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学校章程在学校中的位置及对学校工作的影响,就像其他法人章程在其法人中的地位及对其法人活动的影响。

3.学校章程规范学校中重大的、基本的问题。针对学校中重大的和基本的问题,学校章程必须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学校章程应对学校的领导体制、校长的权利与义务、设置学校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分工、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还有学校经费的渠道(主渠道、杂费项目及标准、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捐赠款等)、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相应规定。

学校章程制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教育法》、《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求必须制定学校章程。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章程’等基本条件”。这是第一次我国教育法律对学校提出制定章程的要求。《教育法》颁布后,1995年8月15日,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教育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1999年12月2日,教育部在其下达的《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再次强调,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4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有具有‘组织章程’等基本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对公司、社会团体分别提出了制定组织章程的要求。学校的性质和任务与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同,但学校法人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法人的一般条件是一样的,要有自己的组织章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明确提出了制定组织章程的要求,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并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已经成立的民办学校,未制定学校章程的,在实施条例之日起一年内,要制定学校章程,连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部门。

由此看出,我国《教育法》对学校章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民法及其他法规也对其提出了要求。《民法通则》比《教育法》早出台近九年,但这九年里制定学校章程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其紧迫感刻不容缓。

2.制定学校章程,符合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

现代教育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教育工作的法制化。教育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就是制定学校章程,根据章程规范学校管理,这也是目前国际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提及教育机构的章程达44处之多,其中第33条明确规定:创办人创办教育机构,应提交“教育机构的章程”等文件。《日本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规定:关于学校设置许可的申请或申报,许可申请书或申报书必须分别附加记载“校章”等事项的文件;有关设置分校许可的申请或申报,许可申请书或申报书必须分别附加记载“校章的变更事项”等事项的文件。《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法》第11条规定:“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及其所属教学与科研单位,依据本法及其实施法令的规定,确定各自的章程”,“章程方面的决定,需由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在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于1993年7月启动了“未来学校”计划,目的在于提高公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责任感,加强教育质量和竞争能力。这个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求每所学校制定一份“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预算、评估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章程制定出来后,学校必须按照章程进行教学和管理,严格接受所在社区的监督。

3.制定并完善学校章程,符合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需要。

学校要自主发展,自我约束必须要有一个学校章程,制定并完善它,是实现《教育法》规定的权利的前提。《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在俄罗斯法令和教育机构章程范围内自行实施教育过程”,“自教育机构注册之日起,教育机构的法人就有权从事章程规定的为准备教学工作而进行的财务活动。”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能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防止和排除外界的非法干扰。同时需指出的是,学校不准拒绝、阻挠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主管部门也不能超越权限非法干涉学校的内部事物。当前,许多学校还没有制定章程,工作中存在强大的随意性,极不益于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自我发展。

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章程明确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等内容。《高等教育法》第41条还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等职权外,还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首部对学校章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不过针对的是高等学校。

《日本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规定,学校章程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有关修业年限、学年、学期和停止授课日(以下称“停课日”)的事项。二、有关部、科和课程的组织事项。三、有关教育课程和授课日时数的事项。四、有关学习的评价和课程修完的认定的事项。五、有关学生定额和职员组织的事项。六、有关入学、退学、转学、休学和毕业的事项。七、有关学费、入学费及其他费用征收的事项。八、有关赏罚的事项。九、有关宿舍的事项”等。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章程中必须注明名称、地点(法律上的真实地址);教育机构创办人;教育机构的组织——法律形式;教育过程的目标,所实施的教育大纲的类型;组织教育过程的主要特点;教育机构财务、经营活动的内容;教育机构的管理程序;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以上做法值得借鉴。

组织教育过程的主要特征:①教育和教学中使用的语言;②招生方法;③每教学阶段的学习时间;④学生除名的流程和原因;⑤评价学生中期鉴定的方法,评价的构成和程序;⑥学生学习制度;⑦有无提供教育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方法;⑧教育机构、学生与(或)其家长(他们的代理人)三方关系的规定和确立程序。

教育机构财务、经营活动的内容:①让创办人确认归教育机构所有的各种财产;②为教育机构开展工作拨发经费并提供物质技术保证;③为教育机构开辟财源并设法集资;④从事企业的活动。

教育机构的管理程序:①创办人的权限;②组建教育管理机关的结构和程序,以及它们的权限和开展工作的办法;③配备教育机构人员的程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议定程序;④修改教育机构章程的程序;⑤改组和撤销教育机构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章程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校址。名称要真实、准确,体现出学校的教育层次。其地址要具体、明确,要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准确位置。

2.办学的宗旨。办学宗旨是反映出学校办学的目的、实施教育的性质及培养目标。它既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以营利为目的等,同时体现出学校自身的特点。所以,学校章程应对学校的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学校的发展规划等作出规定。

3.办学的规模。学校章程中载明学校的编制数,现有教职工人数,班级、年级数,学生人数及正常的变动幅度,学校的预期规模等。

4.主要教育教学任务。学校章程要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基本要求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围绕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及实现培养目标的,学校章程还应对进行科研工作、总务后勤工作、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以及与家庭、社区建立广泛联系等作出规定。

5.内部管理机制。按照不同情况,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做出明确规定:具体规定校长的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权限的方法,在学校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权限及开展工作的方法,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方式与渠道,学校主要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副校长及主要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等。

6.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学校章程中明确规定: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来源、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等。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日常管理等,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和落实教职工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学校是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其设立及获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国家设立的学校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其他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日常经费,主要来自于收取学杂费和社会资助。学校章程在明确规定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的同时,还需对使用经费和管理经费做出明确规定。

8.修改章程的程序。学校章程起龙头作用,是“基本法”,反映出学校教职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意志体现,学校章程特殊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为保护其稳定性,学校章程中明确规定它的修改程序。

此外,学校章程中,可依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些具备特色的内容,如学校的校训、校徽、校歌、成立纪念日等。

学校章程与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关系

学校章程与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学校章程与学校基本规章制度,都是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在其办学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学校管理规范,对学校教职员工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基础,指导和推进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发展;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是学校章程的具体化和补充,推动学校章程的实施和完善。

区别:学校章程是学校申请设立及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可以无一般规章制度,但不能没有自己的章程。学校章程是指规范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它是学校的“基本法”,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中处在“母法”层次,有“龙头”作用。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指规范学校的局部问题或局部问题的某一方面,比如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科研制度、校园管理制度等,在体系中处在“子法”层次。同比两者是“母”“子”的关系。学校章程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它的内容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结合,对于本校规章,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对于基本规章等只需作出原则规定。学校规章制度,是较明确、具体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二者的制定程序不同,学校章程需报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规章制度无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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