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
(1)税款征收基本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征纳主体制度、征纳期限制度、退税制度、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税款入库制度和文书送达制度。
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纳期限制度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的纳税期限和征税主体的征税期限。征税期限主要表现在征税机关的补征期和追征期上。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收减免制度。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中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
(1)税务检查的事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①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③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④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⑤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2)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关于一切权利义务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合同。我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基本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都是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单方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依法缔结的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目的。民事主体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合同关系必然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为目的的。
(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平等的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法律地位平等是当事人自由、真实表达自己意志的前提,也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这是由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合同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合同在本质上就是合意的结果。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最重要的部分,它不仅是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调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一部分是合同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也称合同自愿原则,它是合同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和协商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等。合同正义原则追求的是合同的公正。它强调合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给付的等值、公平,合同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合理分配。合同正义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2。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根本。鼓励交易原则首先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鼓励自愿的交易,只有自愿的交易才是公正的交易,欺诈、胁迫等严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不仅不应鼓励,而且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主体资格
订立合同必须具有订约的主体资格。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相当宽泛。一般来说,订约主体资格不仅包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如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等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代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在委托代订合同时,被代理人一般应当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内容,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代订合同其本身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形式。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大类:
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口头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迅速及时,缺点是一旦发生争议,口说无凭,取证困难,难以分清是非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