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文字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书面形式虽不如口头形式便捷,但优点是有据可查,便于履行,便于管理,一旦发生争议,便于查明是非,分清责任。合同标的较大、内容较为复杂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合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图表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对订立合同的形式采取了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主,以法定的形式为辅的立法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又接受的,该合同仍应确认为有效。
订立合同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目前主要是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内容就是指合同的条款。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的条款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进行约定,法律一般不予干预。合同法只对一般合同都具备的共同性的、最基本的条款作指导性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称谓;姓名是指自然人在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中的称谓;住所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所在地。
(2)标的。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货物、货币、劳务、智力成果和工程项目等。
(3)数量。数量是指标的计量,它是由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的,是用来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
(4)质量。质量是检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指标,是确定标的特征和品质的重要条件。它主要包括产品的成分、含量、纯度、精度、性能、款式、品种、规格、型号等指标,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和详细地加以规定。以劳务作为合同标的的,也应当明确劳务的质量的具体标准和认定方法。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指取得标的的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的代价。出让货物取得价金,提供劳务或服务取得报酬,一般统称为价金。价金是有偿合同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价金条款一般由单价、总价和计算方法三部分组成。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交付标的和支付价金的起止时间,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依据,还是确定当事人违约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应根据合同标的性质或合同当事人具体情况进行约定,如交货地、取货地、付款地、施工地等。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方式和手段来履行合同义务。不同的合同往往有不同的履行方式。如交货方式可分供方送货、需方提货和代办托运三种;交货次数可分一次交货和分期分批交货;结算方式可分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和票据结算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三种,具体方式和计算方法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自行协商约定。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后,采取什么途径和方法来解决彼此的争议。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采取什么方法来解决合同争议,应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决定。由于我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即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法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当事人如选择了仲裁方法,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又称订约提议,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市场交易中,也称开盘、发盘或报价。要约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①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清楚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这种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足以说明当事人主要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存在;③这种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有效期限及约束力。要约的有效期,一般是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至要约答复期限届满时失效。要约如没有规定答复期限的,应当以合理期限为准。
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受到自己发出的要约的约束,即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就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义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与发出的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行为,使尚未发生效力的要约不再发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要约可以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通知已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还没有作出承诺前,要约人以撤销要约的通知行为消灭已生效要约的效力。要约撤销有以下限制:①有答复期限的要约,在答复期限内不能撤销;②受要约人有充分理由说明该要约不能撤销的,要约人不能撤销;③要约撤销对受要约人产生损失的,要约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约失效:①受要约人拒绝要约;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它是指当事人向他人表示订约愿望和介绍有关情况,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在市场交易中也称询盘,如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及一般的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是虚盘,对发出邀请的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它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市场交易中,承诺也称收盘或接盘。
承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就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2)承诺期限和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具体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指承诺的具体生效时间。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通知,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就不算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后,又要撤回其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订立合同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而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往往需经过要约、新的要约(又称反要约),直到一方最后表示承诺的反复协商过程。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如果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承诺时,一般双方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