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义务的行为。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要通过合同的履行才能实现。合同的履行是整个合同关系中最核心的阶段。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活动准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完全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它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全面地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要诚实、守信、善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3。促成交易的原则
促成交易原则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中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履行。
4。维护受损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维护受损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为维护无过错的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范合同欺诈等不法侵害,法律赋予受损害方以一定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复杂的问题,诸如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标的物价格发生变化、当事人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顺利进行,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法对合同履行规则作了如下规定。
1。正确履行,包括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正确。
2。亲自履行,在正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是选定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履行条件、信誉等,要求当事人亲自履行是权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3。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包括质量条款、价格条款、履行地点条款、履行期限条款、履行方式条款、履行费用条款等规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4。涉及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完全履行以及情势变更等履行规则。
5。法定义务规则,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方便义务、减损义务等。
这些规定为解决有效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基本规则。
合同履行的担保
合同履行的担保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一方当事人为表明自己能全面切实履行合同债务而向对方提供一定形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实质是对合同债务履行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法律手段。有关合同履行的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1。保证
保证是指由主合同以外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承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保证人,但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为保证人。保证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该保证无效,保证人将不承担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合同义务人或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抵押物占有的情况下,向权利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抵押物,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将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并从所获价款中优先受偿。在借款合同中,银行贷款多数采用抵押贷款方式。抵押物一般仍由抵押人占有、保管和使用,但在抵押期间,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是无效的。
3。质押
质押是指合同义务人或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权利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并从所获价款中优先受偿。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4。留置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关系已经合法占有对方财产,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超过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后,有权将该留置物折价或变卖、拍卖,并从所获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担保主要适用于保管、运输和承揽等合同。
5。定金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变更称为合同转让。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