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路监司,察州兵中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下来,不能任禁军的降为厢军,不能任厢军的免为平民。不久又下诏挑选各路年龄四十五岁以下还能打仗的,升一等;五十岁以上愿还为民的,听其自便。旧制兵卒到六十一岁才可退休。冗兵从此裁减许多。
熙宁二年(1069年),下诏合并各个军营。
陕西马步军营三百二十七并为二百七十,马军数额改为三百人,步兵四百人。之后总兵也进行调换合并,马步军五百四十五营,并为三百五十五营,而京城的兵,都和京城周边的各路以及厢军调拨合并,都聚集并取整补零,都规定了人数。从熙宁到元丰,每年废除和合并都很多,而增加武卫军,严格他们的训练方法,不过几年成为了精兵。
多余的兵必须裁减,但并不是一刀切,因为兵变还是有可能发生的。但老王毅然施行,什么动静都没有,他们所谓的可怕的事在哪里呢?该不是这些贤人们怕惹事,不肯负责任,宁可坐视国家的凋敝,最终也不肯用自己的爵位名誉去尝试那成败可知的事情。
治平年间的兵共一百一十六万二千人,到熙宁,裁为五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八人,元丰时稍有增加,也仅六十一万二千二百四十四人,比之前裁去了一半,节省了大量财力。
老王执政十年,而能逐渐裁减冗兵二分之一,在历史上有这个魄力的没有几个人。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历来是华夏儿女的信条,但大多数当权者无非是夸夸其谈,没有把理论联系到实际上。而老王却做到了,无论后世对他怎么评价,他的功绩将彪炳史册。
老王裁减军队,不是退缩的政策,而是进取的政策。
宋代的军队虽多而不能用,原因很多,而最严重的,就是将和兵不认识,兵和将不熟悉。宋太祖鉴于晚唐五代的弊病,怕有能力的将领拥有自己的武装,于是创立了“更戍法”,分派禁军去守卫边城。这可以阻挡那里悍将骄卒的跋扈之气,这办法很好。而也有它的坏处,不仅士卒轮换频繁,劳民伤财,还因为将不了解士卒,士卒不认识将领,使有兵等于无兵。到老王执政才派遣了一些将领到各路领兵,总管禁军,使兵认识将,将训练兵,平时有严厉的训练,而没有轮番调换的劳苦,有事再派遣,这实在是宋朝兵制的一大进步。
老王改革兵制,大量裁减淘汰老弱冗兵,从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起,在各路分别设将,每将各统一军,加强训练。全国共置将九十二员,每将置副一人,东南兵额在三千人以下的仅有单将,不设副职。另编马军十三指挥,一个将领一个指挥所管辖多少士卒,史书上没有说明,今已不可考。但知道指挥是各领五百人,而东南各路诸将所属的士卒有在三千以下的。大约各随屯驻地的险要程度来定数额的多少,数额不是一定的。
这里所说的置将,并不是将帅的将,而是一个团体的名称,大概类似于今天新军制中所说的“镇”,也类似日本军制中所谓的“师团”。它以第一将、第二将等作为它的记号,也与现在的军制暗合。而选择全国险要的地方,而分配使他们各有各的位置,这又是今天管军事的人所不能达到的。它第一项中的三十七将,是保卫京师,并防契丹的。韩琦请求撤除以免契丹生疑所指的就是这些。第二项的四十二将,是用来图谋西夏的。
老王对于这两个外敌,处心积虑想要消灭它们,因此他把兵力布置在这方面特别多。他第三项的十三将,是用来保境内治安的,因此安排在后方,而它的兵力也只是全国的五分之一。
将兵的制度,之所以和晚唐五代的制度不同,是因为它都是禁军,皇帝自己任命大元帅来统领,将官不可私自有自己的士兵,因此兵权没有旁落的祸患。这种制度和建隆以来的制度不同,是将领与士卒相互认识,有训练的过程,而没有换防的烦扰。
置将法是作为训练士兵的善法得以推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本恶劣的将兵关系,而置将法的关键在于将。但在将的选派方面,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大多由原来的知州、总管之类来充当,其素质并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变。
老王在与宋神宗论及士兵和将官拣选士兵时说:“向时立教阅法,若能推行信赏必罚,即虽兵不在将下,何缘不精?今专令将官自拣,将官亦是来自知州之类为之。不知为知州则苟简,为将官则垦恻,是何理也”?
可见当时置将只在形式上变换了军事指挥体系,而在其人员选派上,还是没有变化。正如后来司马光所说:“臣愚以为职事修举,在于择人,不在设官。苟得其人,虽总管等皆能训练士卒,不得其人,虽将官亦何所为?”
因此,置将法的实行在老王的军事改革中虽取得了一定效果,只是一些表面形式上的变化,对于要达到强兵的目的,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想富国强兵的同时,还想严格遵循“祖宗之法”,这是不可调和的两大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置将法自然只能是两者相互妥协的折中产物,是以变革思想不能完全实现,是在“祖宗之法”精神的框架内进行的表面的变通。
三、保甲政策的成效
治安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讲,保甲制度实际上就是动员基层民众参与社会治安,无论成败,都会为我们今天的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
保甲制度是古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中国自古以来国土辽阔,乡村人口分散,限于历史条件,官府不可能在所有的基层广设官吏维护秩序,只能通过居民编制或社会组织来强制民众承担治安义务。有学者从经济学和法学来考察,认为保甲、连坐历代沿用的原因在于,连坐、保甲是“在早期国家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的“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方式”,“是一种有效的治理结构。”即连坐、保甲是古代条件下的一种合理或不得已的选择。
保甲作为一种动员基层民众参与社会治安的方式,“总的来讲是没有效率的”。主要原因在于动员民众是无偿、强制承担治安义务。一是保甲长、保丁等从事警察活动是无偿当差‘无报酬;二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三是保甲长人选的确定是官府点差充任,并非民主选举;四是制度不合理,如连坐等。
由于以上因素,民众多不愿担任保甲长。充任保甲长多是乡间的无赖。而无赖充任保甲长,又多依仗职权,讹诈勒索钱财以弥补无报酬的缺陷,遂至保甲长声名狼藉,更无良人愿意充任,而治安情形恶化。
组织动员基层民众参与基层治安需要汲取保甲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在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下,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如户户联防、十户联防、治安中心户长等,需要按照民主自愿、市场经济、依法规范、科学合理等原则进行,以避免历史上保甲制度的无效率。
王安石变法中与警察制度最为密切的措施,就是创建了保甲制度。这与他变法的指导思想分不开的,老王曾经上书皇帝,要“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这既是他解决财政危机的指导思想,也是他创建保甲的指导思想。简单地说,维护基层的秩序,不能仅仅依靠官府(尤其是军队),因为这会加重财政负担,而是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老王就是为此目的创建保甲的,熙宁三年(1070年),开始颁布保甲法,大致内容如下:
1、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同保不到五家的,归到地保。有从外入保的,就收为同保,等满十家才另设置为保。
2、每保设置保长一人,每大保设置大保长一人,让主户有能力的人充当。每都设置都保正一人,副都保正一人,让众人所服从的人充任。凡任保正的正副保长,都要通过选举。
3、每户有两个男子以上的,先由一个人为保丁,附保两个男子以上,有其他的男子而且健壮英勇的也附在其中。
4、凡不在禁止范围内的兵器,允许保丁使用。
5、每一大保,每夜轮五人防盗,凡是抓捕所缴获,赏给抓捕者。
6、凡是同保中有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抢夺人口、传布妖教、制造存放毒药等罪的,知情不告的罚。但不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能告发。
7、有窝藏强盗三人以上,经过三日以上的,邻保即使不知情,也要给予失查的罪名。
8、此法先在京城施行,后在地方推行。
王安石施行保甲法,并不是将它作为警察就完事了,是想要改募兵为征兵,而借保甲为开端。当时宋的制度,有称为“义勇兵”的,数额不少,而他们的无用,也和禁兵、厢兵差不多。老王是想用它的形式,而改变它的精神,这是立保甲的本意。开始创立的时候,朝廷中没有人认为它正确。老王与神宗以及大臣们反复辩论,才最终施行。
据《宋史·兵志》抄录他们辩论的词句如下:
“帝谓府兵须与租庸法相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