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行性25%
4。回收期投资30%
5。应用范围10%
(二)成果审查项目及配合
1。动机15%
2。创造性20%
3。努力程度15%
4。投资收回期25%
5。同效益25%
口处理
第八条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并予列管及实施成效检查。
第九条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
第十条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系每期限以三个月为限,但经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十一条成果检查
(一)实施的提案、各实施部门,应认真执行,每月应填具成果报告表呈直属主管核定后,转呈各厂“提案审查小组”经三个月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再呈提案审查委员会。
(二)“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详作审查核定。
口奖励
第十二条提案奖励:改善提案经“审查委员会”评定,凡采用者发给1200—6000元的提案奖金,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可核给500~10000元的奖金。
第十四条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效益,成果显著绩效卓越者,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报请核发20000~1000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团体特别奖:
以科为单位,六个月内,每人平均有采用四件提案以上发给前三名特别奖:
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
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
第三名:锦旗及奖金2000元。
口附则
第十六条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