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是承租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也是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因此,租金如何计算,是双方最关心的问题。租金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固定租金法:
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招标,中标时双方商定的在祖赁期限内按年度确定基本祖金额,租金数额不因利润增减而变动。这种确定和计算方法对出租方与承租方来说,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2)基数递增租金法:
根据租赁双方先确定年度基数利润和基数祖金,在这个基础上实际祖金随利润的增长等比例增加。如基数利润为10万元,基数租金为1万元,如果利润增长50%,则基数利润就由10万元增至15万元;基数租金也就从1万元增至1.5万元。如果利润下降、完不成基数利润时,基数租金不变,由承租方补偿照交基数租金。
(3)租赁成本法:
指以“租赁成本”为依据,进行计算租金的方法。具体办法是:将出租设备的价值,减去租赁期满时处理该项设备而收回的估计金额,再加上利息、税金、保险费及出租者应得的利润,以上述总和再除以租赁期限,即为应付租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租金=(出租设备价值-估计余值+利息+租金+保险费+出租者利润)÷租赁期限。
(4)资产利润率法:
以企业出租时前一年度资产利润率作为资产租金率。以租赁企业有形资产总和乘以资产租金率,即为有形资产租金。有形资产租金加上由双方商定的无形资产租金,其总和为基数租金。
承租者如果完成了年度基数租金,可得基本收入;未完成基数租金,不能得基本收入,而且还须由承租者和保证人给予补赔,补齐祖金额。如果承租者超额完成了基数租金,承租者可采用环比计算方法增加收入。
3.承租方的收入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
承租方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以后仍有盈余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
承祖经营者个人的收入,原则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五倍。其他承租成员的收入应低于承租经营者的收入。
承租方个人所得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超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
4.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承租方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出租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否则,应由承租方以企业的名义予以清偿,然后,在租金中加上其受偿的债权分额,或从租金中减去清偿的债务数额。
5.租赁期间新增资产的归属问题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为了帮助承租方而投入的资产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
(2)个人祖赁时,承租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个人所有。
(3)合伙租赁时,承祖方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承租成员共有。
(4)全员租赁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资产,产权属于全体职工。
(5)企业承租企业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资产,其产权属于承租企业所有(集体企业),或归其经营管理(全民企业)。
怎样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就要保的利益所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利益损失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是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凡依法律规定的强制程序而产生的保险,称为强制保险;依据合同而产生的保险,称为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还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人,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赔偿责任的,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支付保险金的人。在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专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此外,除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外,任何法人或个人均不能从事经营保险业务。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关系成立后,直接受到保险的人;受益人则是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金或领受保险金的人。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投保人本人。投保人可以别人的利益投保,或为自己掌管的他人的财产投保这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不是投保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却也都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这是指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另方只能就是否接受这些条款表示意见,却不得要求对合同基本条款进行修改。保险公司将事先拟定的各种保险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的背面。投保人对是否接受这些条款有完全的自由,但如果投保人表示要签约,就意味着他必须接受印制好的全部条款,既不能对这些条款更改删除,也不能提出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