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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合同的订立3(第7页)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这是指,保险合同必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签订。我国经济合同法就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这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不能以口头形式订立。

3.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所谓双务是指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反过来也一样。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时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保险合同从本质上看,是就危险造成的损失分担,因此,保险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即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一定的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就无效。

4.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行为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不是因为事故必然要发生,而只是可能会发生。订立保险合同后,就等于通过支付一定的代价将损失的机会卖给了保险人,一旦所承保的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必须履行赔付的义务,然后损失就转移到由保险人承担了。作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保险危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保险行为的机会性。这个不确定性,包括保险危险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保险危险何时发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是多少也是不确定的。

除上述之外,保险合同还具有保险人的确定性和投保人的广泛性的特点。可以从事保险业的,在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少数公司,因此,我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的,而投保人却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个人及个人合伙等。

另外,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不同。民事侵权责任的产生,是基于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保险赔偿则不同,保险人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或者说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只要投保人付了保险金,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就有义务赔偿损失。

□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的原则

保险合同除要遵守我国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外,还要遵守一些特殊的原则,这是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些原则是:

1.诚实信用原则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是不确定的,只能估计,而保险人对这种风险的测定和估计,主要依赖于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保险人就无法正确估计风险,因此,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要求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危险的现状等重要事实和情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不得有任何隐瞒和虚假。如果发现投保人有隐瞒或作假的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他所投保的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一个人将与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标的用于投保,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一笔赔偿金,这种作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无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无效。凡为获取保险金而损毁财产或致人伤残、死亡者,均为无保险利益者。

3.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内容是,被保险人所取得的赔偿数额应与他所受到的损失相一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如果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人在支付了赔偿金后,便取代了被保险人,从而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但是,代位追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这就是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金后,仍可获得因劳动保险或社会福利保险所得金额,或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

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1.保险标的条款

这个条款包括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两个内容。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或是被保险人同意的配偶、亲属和有抚养关系的人。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定值”的,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由于人身保险和人身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是记名的,要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职业、性别和所在地区等,并不得转让。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能死亡,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指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因生病、受伤、残废或死亡所引起的风险。人身保险中,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各自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同,除外责任也不同。

3.保险费条款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按规定的费率计算确定。

4.保险期限条款

这项条款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限条款相同。

5.赔偿办法或保险金支付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赔偿金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按保险合同定的赔偿金额表所订的百分率确定。但最高赔偿金以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的具体赔偿办法是:

(1)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或因此双目永久失明或因此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者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上述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不按时交保险费,保险人可终止合同。投保人有通知义务,即被保险人改变职业的,投保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的责任是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以致伤残、死亡等,或在保险期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因以下原因终止:

()期限届满;

()义务已经履行;

()因违约终止,如投保人不交保险金;

()因中途退保而终止;

()原始失效,即投保人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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