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小说网

20小说网>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中小学教育教学新视点丛书.第3辑) > 三教育学生失度案(第1页)

三教育学生失度案(第1页)

三、教育学生失“度”案

【案情】

西安市某重点省级中学,以它出众的师资力量和严谨的教学管理,成为众多学生的理想求学之地。多数学生是通过优异成绩考取进入的,少数学生是就近入学。因此,该校学生分布于市各个方位,所以,有些学生经常出现迟到现象。学生为了加强学生管理规定:迟到的学生必须签到,扣所在班级相应量化管理分数。量化管理分数是各班进行评比先进集体的依据,也是划定班主任月奖金等级的重要依据。所以,各班主任都极其重视学生迟到的现象。大多数教师充分利用班会、与学生谈心等形式,教导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可也有极少数教师在班上实行一些“土政策”:

甲班班主任规定:迟到学生罚清扫操场一星期。

乙班班主任规定:迟到学生罚早操后绕操场跑十圈。

丙班班主任规定:迟到的学生就不用进学校了,回家自习,等下次上课时间再到校。

实行此规定后,甲、乙、丙班迟到现象的确有所转变,甲、乙、丙班主任的规定是否是违法行为?

【评析】

这所中学甲、乙、丙班主任的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是指使用造成学生肉体痛苦的手段从而达到教育学生目的的惩罚措施。体罚可分为直接体罚(如殴打)和变相体罚。变相体罚多种多样,如罚站、罚冻、罚饿等。也有某些体罚不易为人们鉴别,常常以为是正确的,错而不知。本案中甲、乙班主任的规定便是如此。甲班主任罚迟到学生扫操场一星期,乙班主任罚迟到学生十圈跑步。事实上就是让学生付出一定的体力(劳动或跑步)替代惩罚,就是对迟到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它已超出了学生的承受能力,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极为有害,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二、丙班主任规定如果迟到学生就不能进学校,很显然这是对学生受教育权力的剥夺。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每个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目的而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包括有权依据课程表听教师的课。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其中的一个学生或一些学生不听课,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体现。丙班主任由于学生迟到将扣班级的分数,因此不允许迟到学生进校门,使上课时间学生不能听课,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已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责任者应给予制裁。依照后果的不同,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对体罚学生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基本来说,对那些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的人应当给予相应惩罚,以严肃法纪,纠正体罚现象。在本案中,甲、乙班主任体罚学生,其行为是违法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制裁。鉴于老师甲、乙、丙的行为后果尚不严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中小学教师体罚学生打扫卫生、跑步、抄作业,禁止犯错误的学生上课等现象时会发生,因为普遍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况且大部分教师出发点是好的,都是为了学生好,因此这种违法行为往往被忽略,引不起学校及教师的足够重视。教育学生,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是学校的职责。可是教育是要讲究方式方法的,应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体罚和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作为教育的手段,教师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教育的代价。如果这样下去,教育就丧失了它的意义,更实现不了它的目标。所以,在中小学教职工中还要广泛地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法制观念,根本上根除体罚学生、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发生。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