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的不作为行为侵犯小学生权益案
【案情】
原告:杨某,东台市东台镇某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杨父。
被告:东台镇人民政府。
被告:东台市教育局。
1998年6月29日,江苏省东台市教育局依照惯例部署全市毕业班进行会考,会考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学习的入学依据。某小学学生杨某于1986年8月15日出生在东台市东台镇,也参加了这次会试。7月6日,学校以书面形式通知杨某,其会考成绩语文为92分、数学为90.5分。杨某认为自己成绩有误,请求核查考分,7月7日其父亲杨父以书面形式向东台镇教管会提出了申请,请求核查杨某语文、数学卷的得分,7月10日东台镇教管会书面通知了杨某:经核查,你会考成绩语文为92分、数学为90.5分。此考试成绩与学校通知的一致。7月24日,杨父联合其他几名学生家长,一起找到东台镇分管文卫工作的单副镇长,要求核查具体评分状况。单副镇长的答复是只能查分数有没有差错,不能查试题的批改情况,即便是试题批改错了也不可以更正。随后杨父等人又找到东台市教育局何局长,何的答复与单副镇长一致。之后,尽管杨父多次找东台镇和东台市教育局相关领导。由于杨某的考试成绩与江苏省东台中学初中部(江苏省东台中学系江苏省重点中学)的录取分数线仅差1分,其父母只得出资6000元让其成为“集资生”上了东台中学初中部。9月24日,杨某以个人的名义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东台镇人民政府和东台市教育局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对其小学数学毕业会考试卷的试题批改差错状况予以复核,东台市法院分两案受理了原告的起诉。
【评析】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和第16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的规定,被告台东镇人民政府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认为其考试试卷批改情况可能存在差错,有权要求被告东台市教育局进行核查,被告拒绝进行核查,原告有权以教育局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东台市教育局是行政主体,杨某是行政相对方,杨某与东台市教育局的关系:杨某是权利人,东台市教育局是义务人。前者有权要求在考试中享有公正的评价,后者有义务贯彻执行国家各部委的文件精神。根据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里的“学业成绩”就属于学生受教育权的范围,学校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要尊重和保障学生充分行使这一权利。可被告东台市教育局拒绝为原告杨某核查试卷,会导致原告杨某的试卷批改差错得不到及时更正,从而对原告父母财产权造成了损失,即差1分,损失6000元。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中市教育局侵犯了杨某的受教育权。